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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社会组织减负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要求,现就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按照自愿选择原则,可由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相关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工作要求
社会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及时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为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对拒不配合的,市民政局有权收回第三方服务,相关审计事项由当事社会组织自行了结,费用自理。
三、工作流程
(一)社会组织向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审计申请(包括: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的书面申请;②理事会会议纪要﹝参会理事、监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或附签到册〕;③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民政窗口依程序审核通过后,出具审计介绍信;
(三)社会组织持介绍信向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并按附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时限为一年。
附件:1.《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所需材料清单》
2.《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所需材料清单》
成都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日
联系咨询电话:028—86921921(成都市民政局窗口)
关于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事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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