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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案例2):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变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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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案例2):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变更地址

【案情简介】 

成都市民政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部分社会组织更换新的地址后未按规定到市民政局进行变更,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法对部分社会组织作出了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案例分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当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并按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警示意义】

各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学习,做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必报事项不错报漏报,保证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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