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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案例3):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混乱
【案情简介】
成都市某行业协会,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实际由秘书长主导协会工作,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如财经制度执行不严格、理事会监事会未按规定履职等问题。成都市民政局将财务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协会进行行政约谈,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视相关部门处理情况依法给予协会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警示意义】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执行监督、人才队伍、资金管理、诚信自律、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促进内部治理规范化,避免因内部治理混乱,影响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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