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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案例4):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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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举报,成都市某异地商会在其门户网站展示的组织架构中出现多个“××县分会”的地域性分会名称,且该网站发布多篇新闻报道涉及分会换届、授牌、颁奖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的规定。


市民政局接到举报后,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该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通过约谈,商会负责人认识到自身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分支机构审查监管不严,商会对问题的出现负有主体管理责任,承诺立即进行整改纠正。当天,商会在网站撤销4个地域性分会,并向市民政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是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根本遵循。一些社会组织之所以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上屡屡犯规,根本原因就是法纪观念、规矩意识淡漠,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想怎么设就怎么设、想用什么名称就用什么名称,不遵守法律、不按章程办事,与依法依规办会渐行渐远。通过该案,各社会团体应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活动。要切实规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为,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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