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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等2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成都市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加强社会组织
  • 综合监管
  • 实施意见
  • 综合执法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相关部门、市级社会组织:

为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成都市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市本级做法,建立健全本地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综合监管体系。

市委组织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网信办

市委外事办 市委编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民宗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市文广旅局 市卫健委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信访局 市税务局 市扶贫办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2019年5月6日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把综合监管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自律管理与依法监管并重;坚持部门联动与综合监管并重。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信力明显提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得到加强,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一)严格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负责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工作,对社会组织实施进行年度检查和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协会商会,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二)强化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三)建立行业部门协作管理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四)建立综合监督执法机制。各级综合监管部门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社会组织违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公安部门配合民政等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打击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做好对社会组织相关专项事务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执法等重要事项通报、协作制度,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2届。离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经章程规定程序后方可兼职。

(六)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督促社会组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七)加强社会组织税务检查。税务部门监督社会组织履行税务登记,做好非营利性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

(八)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建立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制度。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要求,每年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不低于3%比例组织抽查。抽查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年度报告、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坚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登记证书、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信息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等。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列入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降低一个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类评先、表彰。整改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退出黑名单;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2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先、表彰,并降低一个评估等级;对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长期不开展活动、不申请注销、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列入问题社会组织永久黑名单,取消评估等级并在媒体公告。

(十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强制入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及出国考察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在日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建立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民政部门对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进行登记。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与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

(十三)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执行。

(十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应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建议发起人或负责人至少要有1名党员,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优先招聘党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在提交成立登记文件时要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年审时同步检查其党建工作,社会组织评估定级时同步评估其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同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述职。业务主管单位向社会组织全覆盖选派党建指导员,促进党建与业务同步推动、同步提升,把党组织是否充分发挥作用,是否经常性开展活动作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前提条件。加强社会组织党务队伍建设,优先选用社会组织负责人或管理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相关待遇政策,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强化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快成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鼓励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成都市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民政部门的年检情况、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抽查结果等信息,要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推送。

(十六)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适应当前及今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新形势,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力量建设。各区(市)县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评估、培训、执法监察等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十七)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把落实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列为年度绩效考核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因落实工作不力,出现社会组织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成都市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及活动形式

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议事机构,其职责和活动形式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社会组织执法工作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案件,发现并及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指导、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通报各部门掌握的涉及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情况。协调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4.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需要,提出阶段性社会组织查处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和相关措施,并落到实处。

5.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和涉及多部门参与的有关执法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6.专题研究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活动形式

1.召开工作例会。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工作。2.开展信息交流。协调成员单位关系,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横向沟通和联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我市出现的重大社会组织违法案件查处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作能落到实处。

3.加强督查考核。坚持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期对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由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16个部门组成。市民政局为召集人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18个部门组成。市民政局为召集人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担任召集人,相关协同单位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须调整的,由该成员单位调整人员负责接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人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作为综合执法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执法案件的信息汇集和处理,制定查处工作方案;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认定、取缔。

市委网信办: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对网信领域的涉案社会组织的执法查处工作,依法处置清理涉案的违法违规网站。

市委外事办: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部门职责事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社会组织案件中有关涉外工作。

市民宗局:按照部门职能,协同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组织的检查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 对社会组织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被取缔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部门工作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市财政局: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加强风险评估、预警。配合民政部门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置。

市商务委: 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涉及商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文广旅局: 对社会组织涉及文广新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对社会组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非法出版物的查处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市审计局: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负责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负责社会组织税收、基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等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社会组织涉税违法行为。负责向民政部门通报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及相关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指导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工作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并通报民政部门。

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等;通过走访、监督检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审核或登记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营利民办医疗机构分别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

市委组织部: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将社会工作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市民政局:牵头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牵头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等工作。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卫计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负责推进本系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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