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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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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为推动成都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9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遵循《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发〔2018〕43号)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对评估条件、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监督管理、动态管理等进行了修订。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放宽了评估条件。为推动社会组织以评促建、以评促学、以评促改,将“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3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修订为“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二、明确了评估内容。《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明确了“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

三、细化了评估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估工作发布通知、审核资格、组织培训、实地评估、初评建议、委员会议、确定等级、复核申请、评估复核、公告发布、结果录入、颁发证书、授予牌匾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新增了结果录入内容“评估等级最终确认后15日内,民政部门应当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录入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强了监督管理。为加强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管理,《管理办法》专门对其任职资格、职责、聘任以及保密、回避、资格取消等事项作了规定。一是提出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对评估中涉及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二是细化了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取消资格的情形。

五、确定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处理。同时,分别细化了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处理的情形。

解读机构:成都市民政局

解 读 人:高 明

联系电话:028-6188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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