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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民政厅出台《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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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20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修订发布了《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直接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五类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并实行全周期管理。

一、文件背景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经济建设、支持慈善事业、助力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修订完善《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川民发〔2014〕169号)(以下简称《原直接登记办法》)的相关内容:

1.登记机关:2018年,我省新一轮机构改革,确定全省91%的县(市、区)设置行政审批局。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由“县(市、区)民政局”调整到“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新修订的《直接登记办法》对县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作了修订调整。

2.登记范围:《原直接登记办法》于2014年开始实施,需要与时俱进,加以补充完善。新修订的《直接登记办法》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将符合条件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纳入了直接登记,同时,为适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围。

3.认定标准:新修订的《直接登记办法》单列了“登记条件”一章,对直接登记的五类社会组织应达到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认定工作更量化,业务指导性更强。

4.脱钩衔接:新修订的《直接登记办法》增加了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助于规范登记管理标准,确保行业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和直接登记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对脱钩社会组织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统一管理。

5.风险防控:新修订的《直接登记办法》增加了风险防控相关内容,有助于引导社会组织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安全风险,提升社会组织风险防控能力。

二、主要特点

(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发展大局。助力孵化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社会组织,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围。

(二)坚持聚焦特殊群体。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范范围直接登记。

(三)更好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在为民服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领域认定。

(四)坚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一是明确体育类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登记范围;二是市(州)和县级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发起资金数额由当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五)加强社会组织全周期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二是对社会组织风险防控措施具体化;三是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共7章3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目的。

第二章登记范围,明确了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的宗旨定义、涵盖范围、认定依据,并对登记机关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登记条件,规定了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名称规范。

第四章登记程序,对名称预登记、成立筹备、成立登记、证书发放、备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自身建设,对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法人治理、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年检年报、风险防控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对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责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附则,对生效日期、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原直接登记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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